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》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以发布。
自2006年9月1日起,施行第三章《预防与控制》第十二条规定,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消毒管理办法》严格执行医疗器械、器具的《消毒工作技术规范》并达到其中第2条要求:接触皮肤,粘膜的医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。